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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红第一步,经纪协议十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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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红第一步,经纪协议十大要点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4-09-09 13:20:44     浏览次数 :


前段时间帮朋友看了一份《KOL合作推广协议》,也就是俗称的网红经纪合同,发现里面坑还不少。没有法律基础的朋友几乎找不到此类合同的要点,或者就是一直绕着利益分配条款、违约金条款死磕,而忽略了其他部分,稀里糊涂地就签了。

本质上来说经纪合同是大家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的好事,不过一旦没签好也可能成为你的“卖身契”,赔了夫人又折兵,还断送了网红生涯。所以今天就为大家总结了网红经纪合同的十大注意要点,希望能帮助到各位网红们。

一、合同期限

拿到一份经纪合同首先要看合同期限。例如短视频、直播领域的全约合同期限一般是“三年基本期限”加一个“续约条款”,续约条款主要分为自动续约条款和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两种。

自动续约条款一般约定为“如双方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未书面提出异议,合作期限自动延长三年,其余合同条款不变。”

总体来说自动续约条款不算是坑,大家只需要注意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相应的权利即可。

附条件优先续约条款一般约定为“经纪期限内收益达到多少或者经纪公司付出多少成本就一定需要续约。”

经纪公司这样要求的原因也是为了避免“为他人做嫁衣”的情况,好不容易培养出来的网红,到期后就跳到别家去了,那不是亏死。对于这种情况,建议大家尽量要求提高续约的标准,同时也要考虑自己是否有长期合作的意愿,否则将会陷入无止境的合约限期中。

二、劳动关系

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和艺人都只是互利共赢的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的约束,而不是劳动关系。

总体来说,劳动关系要求经纪公司负担更多的责任,除了个人的基本工资、社保公积金等等以外,解约关系也会更麻烦。

三、经纪范围

经纪范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主要分为就针对特定平台特定业务合作的经纪分约和全平台全领域的全约经纪。签的时候一定注意经济范围的表述,因为经纪范围往往会联系到竞业条款的设置,如果签了全约就相当于把自己的整个演艺事业都托付给该家经纪公司了,所以一定要慎重。

四、知识产权

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会默认约定经纪合作期间所有作品的知识产权、甚至社交账号都归属经纪公司,但对此个人并不是没有反对的权利。如果你是一位独具个人特色和创作能力的艺人,而经纪公司只是在辅助你完成作品,提供营销资源,那建议你把知识产权牢牢地握在自己手上,因为作品是你的核心竞争力,即便最终你的个人辨识度得到了观众的认可,失去作品的你也会没那么有底气。但如果你是新人,只是经纪公司的流水线生产作品的一环,那就需要衡量一下自己还是否有议价的权利了。

知识产权的谈判核心在于到底谁是创作核心、而谁又离不开谁。

五、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本质上是个商务问题,不存在过多的法律争议。根据合同签署时艺人和经纪公司的资源配置差异,各种分成比例都是存在且合理的。

不过分成比例也并非一成不变,现实情况中有很多灵活设置的案例。例如双方预设合作后地位的变化和信任度的增加等情况,可以约定随时间分成递减等等的模式。

对于收益分配,除了明确双方分配比例之外,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且一旦产生纠纷,作为缺乏信息、举证困难一方的艺人将会处于弱势地位),还需要明确成本的计算与扣除、税务等问题。

六、成本的计算与扣除

成本主要分为经纪服务成本(比如技术支持、艺人培训、商业转化,组织粉丝活动、粉丝管理等)和艺人生活成本(比如艺人的房租、水电、出行交通、妆发费用等)。

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后的不利地位,建议对照经纪公司的义务以列举的方式清晰、准确地说明在分配收益时哪些项目需要提前扣除,哪些项目由经纪公司自行承担。

七、税务问题

在某冰“逃税门”事件发生之后,艺人们都对税务问题都特别敏感,通常都会要求公司履行艺人税务代扣代缴义务,不得有偷税漏税的行为。

此外,建议设置相应的违约条款并赋予艺人相应的主张违约金和单方解约权的权利,以规避艺人的税务风险。

八、违约条款与解约权

为了保障自身的利益,经纪公司通常会设置很多艺人违约条款并赋予相应的主张违约金和单方解约权的权利,但却对自身违约的情况很少提到。初入行业的艺人,拿到的合同几乎都是一边倒的约定,很委屈但又无可奈何。对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据理谈判:

首先艺人想要解约的原因大致有二:(1)“经纪公司不分钱”,艺人在刚进入行业时因为地位的严重悬殊签下了极其不平等的收益分配条约,直接导致长期受到经济压榨,即便走红多年也只能分到一到两成的收益,收益分配严重失衡;(2)“经纪公司不做事”,双方合作前期经纪公司未做到实打实的投入,对艺人完全“放养”,要么艺人靠着自己的努力终于走红还要与毫无作为的经纪公司分一杯羹,要么艺人一直默默无闻不甘就此沉寂想换一家经纪公司却被合约束缚。

对于情况(1),可以用收益分成递减的模式解决,即经纪公司的分成比例随着年限或者收益总额递减,艺人的分成比例递增,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平衡。

对于情况(2),可以匹配甲方(经纪公司)义务的条款要求作出相应的违约条款约定,若甲方未尽到某些义务,对艺人的投入未达到某一标准,则视为违约,并赋予乙方(艺人)相应的主张单方解约和(或)违约金的权利。

此外,对于大家更关注的违约金金额问题,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约定天价违约金基本上只能说是经纪公司的一厢情愿了。

通常情况下,对于约定明显超过经纪公司投入成本和合理预期收益的违约金金额,法院都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所以这方面并不需要过于担心了。

九、竞业条款

按照行业惯例,经纪公司通常会要求艺人在双方合作期间或者合作结束后一段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同类型的演艺活动。这样的约定本无可厚非,但艺人也应该注意对竞业条款时间期限做到相应的把控,不宜过长,不然将面临经纪合同结束后长期无法活动或者高额违约金的风险。

十、口头承诺

“将所有口头承诺都落实到合同文本中去”,这条看似简单但确实最容易犯的错误。虽然我国合同法允许以口头的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在实际产生纠纷之后,白纸黑字的书面证据远比证明口头承诺来得简单。所以,最后的奉劝是希望大家一定要多读几遍合同文本,把谈判结果都写进合同比什么都重要。

最后的最后,要说的是,其实以上说到的每一个点在现实中都有多个版本,本质上来说一份网红经纪合同是需要深度沟通磋商,然后在双方优势地位上建立的相对利益平衡的协议。但是,现实又是很残酷的,如果你不是罗老师又或者已经是坐拥百万粉丝的网红了,那么以上要点可能都很难有话语权去谈判。

而这篇文章的目的,更多是希望大家首先能看懂这个经纪合同,知道经纪公司给我们挖了多坑,这个坑又到底有多深,坐在对面的经纪公司实力到底值不值得我们去让渡这么多权利和利益与其建立合作,如果反复衡量后觉得不值得,那就建议千万不要委屈自己了,商业场上从来都不会有怜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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